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90********,回族,小学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本市水磨沟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3时2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            新G1****号黑色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外环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蜘蛛山隧道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

                              202112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