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245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路**栋**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23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辽D****3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顺城区**社联楼29号楼南侧楼下倒车行驶,被王某某驾驶辽D****1小型轿车挡路,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被群众拉开。事后,王某某母亲姚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李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将其带至抚顺市**中心**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1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宏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80328245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葛西路10栋96号,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宏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宏伟于2019年11月1日23时30分许,醉酒后驾驶辽DEF883号小型轿车在抚顺市顺城区葛布新村社联楼29号楼南侧楼下倒车行驶,被王圣涵驾驶辽DCG611小型轿车挡路,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后被群众拉开。事后,王圣涵母亲姚金花拨打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李宏伟有饮酒嫌疑,遂将其带至抚顺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李宏伟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为11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宏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宏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宏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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