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R****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路**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李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李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0.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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