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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该地**,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鲁JVX687鲁******号小型轿车,沿肥万路由北向南行至老城街道办事处小窑村北时,与路面上行人张某某碰撞肇事,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21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洋洋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_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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