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迎宾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燕沟**村,于2020年7月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2日0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J****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某某燕沟燕翔苑出发,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燕沟路段处,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74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2.1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案发后,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系凌晨时段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系坦白,属初犯,且本案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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