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现住桐城市**镇**村**号,务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34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城新渡至练潭6公里6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后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体内酒精含量小于119mg/100ml,且没有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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