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25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5312219940613XXXX,初中文化,某厂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第三师喀什垦区,住新疆喀什市,准驾车型:C1,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喀什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唐城国际重庆烤脑花吃烧烤喝啤酒,期间喝了两瓶红乌苏啤酒,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新QCXXXX尼桑逍客从唐城国际停车场驶出,途经帕依纳甫路、班超路,至西环路皇冠大酒店前路段被卡点民警查获。后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年12月4日出具的金陆验字(2019)39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不起诉人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持有驾驶证,系初犯,无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