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区**镇**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3时47分,李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福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广西路交叉路口西侧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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