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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9月 25 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RG****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刘庄农贸市场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醇含量为89.01mg/100ml。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血醇含量较低,且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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