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4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支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涂某某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天阳光小区附近的爷爷的土钵菜吃饭,席间李某某喝了清明酒,饭后李某某驾驶赣A****小车行驶至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平大道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由于归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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