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02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所工作,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PY****的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出发,途经港口路、魁奇路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后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6.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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