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住邵东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4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日22时许,李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段北往南2200公里(白仓收费站)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3.66ml/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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