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经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七号街西2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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