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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文化)(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系****村村书记,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酇阳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豫NX****轿车从酇阳镇孟桥返回陈楼,行驶至孟桥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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