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系**镇**村村书记,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酇阳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豫NX****轿车从酇阳镇孟桥返回陈楼,行驶至孟桥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