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牌号为辽A****H号小型汽车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官小区出发沿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四号街东200米处,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检测,李某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鉴定,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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