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柯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柯某某,住柯坪镇**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柯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柯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柯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7时19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新N****号小型轿车沿S30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S308线19公里200米五四大桥时,被柯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我院审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