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门县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4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居委会**宿舍,现住址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粤L9****号小型桥车从龙门县**街道**路往龙门县**镇方向行驶,行至龙门县**街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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