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刑不诉〔2023〕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团**连。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新源县南山**矿处务工期间,在明知涉案雪莲为叶某某(另案处理)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以自用为目的,以350元价格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雪莲30株。经鉴定,李某某非法收购的30株植物均为菊科风毛菊属雪莲,雪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雪莲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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