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铁检刑不诉〔2023〕1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8月30日被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新源县南山**矿处务工期间,在明知涉案雪莲为叶某某(另案处理)非法采挖的情况下,以自用为目的,以350元价格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雪莲30株。经鉴定,李某某非法收购的30株植物均为菊科风毛菊属雪莲,雪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雪莲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11月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