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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包庇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绰号摇蛋,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陶某某伙同潘某某等人与杨某某、谢某某、官正华、李某甲在黄平县新州镇百合夜市摊路口聚众斗殴;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陶某某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告知李某某他与人打了架要去躲藏几天。李某某在明知陶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的情况下,按照陶某某的要求驾驶贵H*****现代轿车送陶某某,王某某、潘某某三人到凯里躲藏。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窝藏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实施行为前未知陶某某等人聚众斗殴的严重后果,且陶某某等人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李某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赔偿死者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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