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组,2019年2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2302291987********)还具有于某某(2302291988********)双重户籍身份,其在2017年3月至5月持于某某港澳通行证和护照先后出入澳门边境14次,2017年8月,因重复人口户口,于某某身份被注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