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18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本案于2020年9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魁,广东法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经“CS-iTEC”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接受蒋某某(已判决)委托为其制作了9台假冒的“CS-iTEC”牌热式质量流量传感器,并以5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9台传感器出售给蒋某某。案发后,李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9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