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7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请示管辖,同年4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李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仓库工作期间,根据老板罗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和妻子谢某某共同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罗某某负责采购生产原料、购买Perfect Whip洗颜专科洁面乳包装软管等,李某某负责灌装,谢某某负责包装。同月4日11时许,李某某等人在上址工作期间被抓获。
民警在上址查获Perfect Whip洗颜专科洁面乳4200支(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204414元)、Perfect Whip软管200支、洗面奶原料1桶、灌装机1台。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惟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3日
附: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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