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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开始,李某某的丈夫黄某某受一名姓张的男子(另案处理)委托,在黄某某、李某某共同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工业区**号**楼一无牌内衣厂内为该姓张的男子组织生产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的塑身腰带,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假冒注册商标均由该姓张的男子提供,李某某平时有在上述工厂内从事日常管理打杂工作。2019年11月22日10时许,民警查获前述制假地点,抓获黄某某、李某某,并在现场起获完工的有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的塑身腰带1400件和有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塑身腰带丝织103卷。经鉴定,前述查获的有假冒“WAISTMEUP”注册商标的塑身腰带1400件市场价值为11032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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