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5********,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秦某某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村小区*栋*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务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北戴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位于南戴河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市北戴河新区支行,办理一张白金信用卡,2013年7月13日激活信用卡并开始使用,其用此卡在多家POS(销售终端)商户进行大额信用卡刷卡行为及消费行为,2015年7月21日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后银行对其通过上门催收、打电话、发邮件等不同方式多次对其进行催收还款,其逃避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且数额较大,直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尚未偿还银行本金数额总计为357257.45元。后李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归还银行欠款360000元,至此本案在提起公诉前,所欠银行本金已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归还所欠银行本金,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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