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镇**村**社**号,系陇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路永奎,系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联系电话1399326****。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其妻子闫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在各自名下共申请办理了两张**银行信用卡(卡号:62220600********、62220600********)。激活卡后,李某某利用这两张信用卡上的透支款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生意周转、偿还借款,后在明知本人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大量透支。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使用电话、短信等方式多次催收后,李某某仍未归还这两张信用卡的全部透支款,现均已达到经银行催收二次后三个月仍未还款条件。截止2020年10月22日,李某某名下的信用卡透支本金79982.95元,透支利息20754.73元,违约金2899.97元,合计欠款103637.65元,闫某某名下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9945.37元,透支利息16471.58元,违约金2930.01元,合计欠款79346.96元,共计恶意透支本金为139928.32元。
2020年12月21日至12月28日间李某某归还其及闫某某名下所透支的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合计1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催收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归还了全部透支本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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