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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白银市白某某**路街道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某某****号**单元**室,住白银市白某某******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白银分行申请办理卡号622230********牡丹信用卡一张。自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上述信用卡刷卡消费,累计透支银行本金共计82875.1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向银行退还款829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退还透支本金,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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