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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0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周宁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7日、10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10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6月6日,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办理了金穗乐分贷记卡进行消费,截止2013年1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至今累计透支本金499977.2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绝归还欠款,且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涉案信用卡并非李某某激活并使用,因实际用卡人未到案,无法确定透支资金用途,不能认定李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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