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委会**队**路**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8169900********、62268700********),授信额度共50万元人民币。李某某多次使用该两张卡套现,用于日常消费、经营其与他人合伙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了经营困难。2018年6月,李某某逾期未偿还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发挂号信催收,李某某拒不接听电话,并搬离了原来的住所。至2019年9月3日,卡号为48169900********的信用卡共欠款336711.53元,其中本金299780.69元,卡号为62268700********的信用卡共欠款212843.18元,其中本金194885.09元。李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后其家属归还中国**银行**分行50万元欠款、获得对方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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