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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0065,汉族,大学文化,农工民主党党员,洮北区林海镇学校老师,现借调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现住白城市丽豪家园**号楼西**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2020年8月2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办理银行卡号6252500006200266、5381760022450024 ,其中卡号为6252500006200266为人民币账户卡号,卡号5381760022450024为外币账户卡号,信用卡透支额度为15万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2018年累计消费本金149997.90元,应还利息56794.84元,应收费用6000元钱,共计应还212792.74元钱。最后一次还款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缴27次,一直没有还款。案发后所欠款项全部还清。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返还工行全部钱款,得到工行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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