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镇**街**号。2019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提请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日、3月23日、4月24日冒用沂水县**小区郭某某卡号为62300753901********的临商银行工资卡取款3500元、4500元、4500元,共计125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郭某某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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