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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地宜章县**镇**村委**组;现住址宜章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0月25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微信、QQ购买包含有注册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各类婚恋网站账号,然后通过咸鱼网、转转网等网站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共计获利34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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