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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曲靖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临沧市临翔区**超市对面**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7日至6月6日;2020年7月20日至8月19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处,下同)、李某某二人,因经营临沧“**公司”需要,先后多次收受、收集临沧市临翔区辖区内“**小区**期”、“**”小区等多个小区个人信息9494条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将9494条信息提供给上一级云南省“**”公司。经提取电子证物检查显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李某某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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