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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1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街**号**栋**单元**楼**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4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或其他方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QQ或者微信传输的方式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获利,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393条。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从王某某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本人微信(微信昵称:远方,微信号:wxlw****)向符某某(微信昵称:俊,微信号:xiaojunweix****)发送名为“新建XLSX工作表(2)(1).xlsx” 的文件,非法获利人民币50元。经比对,该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3370条。

2.2018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本人QQ(昵称:过往云烟,QQ号:247625****)向QQ昵称“陈晨”(QQ号:80528****)发送名为“9.20.xlsx” 的文件。经比对,该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785条。

3.2018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本人QQ(昵称:过往云烟,QQ号:247625****)向QQ昵称“长兴集团”(QQ号:336476****)发送名为“1000(1)(3)(1).xlsx” 的文件。经比对,该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619条。

4.2018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本人QQ(昵称:孙大剩,QQ号:165174****)向QQ昵称:1+1超值购(QQ号:193915****)发送名为“1000(1).xlsx”和“s.xlsx” 的文件, “s.xlsx”文件系“1000(1).xlsx”文件内人员身份证号码。经比对,“1000(1).xlsx”文件内有公民个人信息619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李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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