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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7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栋**单元**号。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2月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李某某出售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镇**的房屋与秦某某,双方于2018年5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秦某某交付6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在李某某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2018年6月22日因李某某涉及经济纠纷,涉案房屋被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三年。2018年8月,李某某发现房屋被冻结后,花钱找一陌生人为其伪造一本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后秦某某持该证书在成都市青白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发现系假证,予以没收。该《不动产权证书》应由成都市青白江区国土局制发。2018年8月,李某某已退还秦某某4万元,2020年4月,李某某已退还秦某某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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