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8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起诉人李某某为了给其女儿迁移户口联系他人,购买了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20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使用上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到文安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给其女儿上户口时被查获。
案发后,被起诉人李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坦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