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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311981********,汉族,初中文化,**店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乡**路**号,住太原市迎泽区**街**楼**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10日由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1年2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许,黄某某(另案处理)在代办客户胡某某房屋贷款的过程中,因胡某某不能提供“**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黄某某到太原市迎泽区华丰广告图文快印门店,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伪造了一枚“**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公章,付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50元,并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在其自己制作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提交至太原市府西街光大银行二楼的二手房交易中心。

2020年11月11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收到微信,昵称为“淡定的睿子”(真实身份未落实)的人让其制作一枚公章,并给李某某转发了一张“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公章的照片,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按照“淡定的睿子”的要求去掉“人事教育处”,伪造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公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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