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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民权县**局职工,住民权县**街道办事处**路北段11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申请国家贴息贷款,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到一个刻章的人,伪造了“民权县劳动争议仲裁院”印章一枚,支付费用50元。后李某甲将该章加盖在《民权县成创业贷款相保反担保合同》、《反担保信息表》上,以其侄子李某乙的名义申请到国家贴息贷款90000元。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将该贷款归还,并将6615元国家贴息上缴至民权县财政。

2.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其亲戚吴某某向民权县德商银行申请贷款过程中,其通过街上的小广告联系到一个刻章的人,让刻章的人在赵某某的担保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民权县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印章,支付盖章费用200元。后吴某某使用上述担保材料申请到贷款50000元。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吴某某已将该贷款归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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