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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路**号**幢**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4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阳建设”)承接了河南安阳中华梦幻谷工程项目,同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新东阳建设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负责管理该工程项目。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章一枚、“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一枚、“卢大根印”法定代表人章一枚,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上述三枚印章用于在天津银行第六中心支行开设新东阳建设对公账户,该帐户用于收取天津晟昊翎劳务服务公司交纳的人民币400万元保证金。2015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向韩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伪造了“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章一枚,用于在向韩某某出具的“借条”上盖章,以新东阳建设作借款担保。经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新东阳建设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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