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96********,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个体户,现住合水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2020年5月份开始在**县**镇**路美食城后门经营“**广告”店,8月中旬李某某去西安给店内购买耗材和设备时,购买了一台刻章机。8月26日19时许,一陌生男子到李某某经营的“**广告”店内,称其给孩子在**县城报名上小学,需要**县城的住房合同,于是李某某就将自己在**县**花园的购房合同通过电脑扫描后制作成空白的购房合同,再对照购房合同原件上的开发商公章和私章印迹,使用刻章机伪造了**县**花园住宅小区开发商“**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花园小区售楼部经理赵某的私章,并将“**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中“*”字改成“*”字,然后李某某将空白的购房合同打印出来并加盖伪造的公司印章和赵某私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这名陌生男子;27日19时许,又有一名陌生妇女来到李某某店内称要给孩子在**县城报名上小学,需要购买购房合同,李某某又打印了一份其伪造的空白购房合同并加盖伪造的印章后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这名陌生妇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以不构成犯罪作绝对不起诉,并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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