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5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荆州市荆州区**砖瓦厂承包人。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村**组,住荆州市荆州区**镇**路**号。因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贺某某于2007年至2012年承包荆州市荆州区**砖瓦厂,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全权负责生产经营。因**人民政府未将**砖瓦厂的公章交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不便,2008年李某某凭**砖瓦厂的营业执照雕刻一枚“荆州市荆州区**砖瓦厂”的原子印章,用于生产经营直至2012年**砖瓦厂关停。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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