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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码:2102111996********,群众,辽宁省大连市人,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工街**号*-*-*室,电竞平台主播。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翰文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中旬,杨磊(已判决)为了能够经营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做现货交易,便通过QQ联系网友李某某,让李某某帮其伪造了一份《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中海集团在潍坊前海物流园项目设立前海贵金属经营部的批复》(潍政函<2016>64号)公文。

2016年9月初,杨磊又安排犯罪嫌疑人肖又源通过网络联系,花费1200元找人伪造了“潍坊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网站,肖又源又接受其安排,将事先伪造的公文挂在该网站上。

2019年12月30日,杨磊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从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李翰文不起诉。

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应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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