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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南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找到本村张某某为其办理假党员档案及关系文件,2016年,张某某将李某某的假党员档案及关系文件办好后转到南皮县组织部,张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因病去世。经认定李某某的党员档案资料及相关文件均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皮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的假党员档案关系来源不清,伪造过程不明,且案件事实仅有被不起诉人个人供述,因重要证人死亡,不能获取关键证据,综合全案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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