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区检公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住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出租屋。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2日本院对其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沙田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威,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了便于其排队拉货,其通过微信联系朱某某(另案处理),花了人民币470元,让朱某某帮其伪造了3本机动车行驶证和1本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因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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