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项目经理黄某某(已起诉)以**公司的名义与陕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签订了一份《山阳县立秦广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黄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消防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虚增报价40万,并让**消防公司将虚增的40万元返回给自己。2019年11月28日,山阳县公安局对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在调查取证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黄某某指使,在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对案件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将公司转账给黄某某的40万元编造成二人之间的借款,以此掩盖黄某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帮助黄某某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其供述了帮助黄某某作伪证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及时供述自己受他人指使作虚假证明的犯罪事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