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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伪证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9********,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个体经营,住灵璧县**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灵璧县公安局对庄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庄某某知道后,指使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替自己的酒驾行为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9月26日到灵璧县公安局谎称案发当晚是其驾车,企图使庄某某逃脱法律制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视听资料:灵璧县公安局提取的查获现场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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