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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银行**片区分行公司金融部员工,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立本,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李某某在“91自拍论坛”网站上注册用户名为“wolai****”的账号,为收藏图片和交友,李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8月13日在马尾区**小区家中,通过其手机登录“91自拍论坛”网站,发布两篇共计图片13张的帖子,点击数累计达31442次。经马尾区公安局鉴定,上述帖子中包含10张淫秽图片,其中,标题为“申精!!!0591福州地区与美人妻相约酒店”的帖文含6张淫秽图片,标题为“坐标福建0591 SM体验~申精”的帖文含淫秽图片4张。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李某某在单位领导陪同下主动到罗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线索移交函、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手机数据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马尾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2020年5月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牌7代手机一部由办案机关马尾区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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