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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址为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门**号,2018年8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14日因案情复杂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7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7月23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补查重报,2019年8月24日因案情复杂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10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民警在对天津市西青区**镇**家园**号楼**号底商**健康体验馆门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存放在该门店内的290箱(每箱4瓶,每瓶4KG,共计1160瓶)的“车小将”尾气清洁剂,经鉴定,“车小将”尾气清洁剂中检出甲醇和乙酸甲酯成分,且测试结果闪点(闭杯):5℃。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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