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苑**栋**房。2018年11月19日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将本案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天河区华南农业大学第三教学大楼010考试室持陈某某的身份证及准考证代替陈某某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当日14时20分许,李某某替考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处理。经核实,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依法扣押的“陈某某”的身份证及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准考证各1张,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依法处置。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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