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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代替考试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7435,汉族,大专文化,系项城市**工程公司(民企)技术员,住河南省项城市**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代替考试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本取保候审

本案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网上报名参加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王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并花费300元让他人伪造了信息为王某某、照片为李某某的身份证,王某某将自己的准考证及伪造的身份证交给李某某用于考试,并给李某某4000元钱作为考试花销。2019年9月21、22日,全国统一举行201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21日下午,李某某持王某某的准考证及伪造的身份证,在我市湛河区**小学考点代替王某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并报警。王某某后于2020年3月11日到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投案。

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从李某某处扣押的3000元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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