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栋**单元**室。2006年1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1月26日被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7年8月24日社区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DC****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铜仁市碧江区血站灯控路口方向,沿百花路往鹭鸶岩二桥灯控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百花路鹭鸶岩二桥灯控路口北10米(环北办事处鹭鸶岩二桥灯控路口)处右转弯通过路口时,该车与同方向行驶通过路口刮撞到骑自行车的陈某某,造成陈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完毕,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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